條約在美國國內法上的地位 條約,是美國政府以國家大權為基礎所簽署的法律文件,問題是,這條約對於國內法有何種地位,或具體的說,美國政府要如何在國內履行條約責任? 這疑?長灘島搦颩垠n,應關美國政府是否以及如何對待SFPT以及其與TRA的關係? 根據丘宏達主編的《 房屋買賣現代國際法》的說法是:(1) 關於條約在國內法上的地位,美國憲法有明文規定,其第六條第二項: 「 房屋買賣本憲法與依據本憲法所制定之美國法律,及以美國之權力所締結或將締結之條約,均為全國之最高法律,縱與任何州之憲法或法律有所牴觸 景觀設計,各州法院之法官,均應遵守而受其約束。(This Constitution,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; and a G2000ll treaties made, or which shall be made,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,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;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 信用貸款hereby,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.)(2)」 但這並非表示所有條約法院都可以適用。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分析,只有「自動履行」的條約或條?開幕活動琚]self-executing treaties or provisions)法院才能直接適用。所謂「自動履行」就是說,條約或其中的條款明示或依其性質不必再經國內立法,就可以在國內生效;一個條約或其中的條款是否能自動履行,應依當事國的意圖與有關情 保濕面膜況決定。不過在實際上,一個條約或其中的條款,是否能「自動履行」,常引起爭議。 美國加州的判例Sei Fujii vs. State可以說明。(以下略) 凡是不能「自動履行」條約或其中條款,必需經過必要的立法補充後,法院才能適用。凡是能夠自動履行的 住商房屋條約或其中條款,將優先於與其抵觸的舊法或國際法慣例規則適用。如果條約與國會立法抵觸,則適用「後法優於前法」(Lex posterio derogat priori)原則解決;但適用時應儘可能推定國會不願其立法與條約抵觸。 (1)丘宏達主編,《現代國際法》,台北三民書局,1981,p.96。 房屋二胎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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