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 晏慶盛 浙江
  近日,一名旅客向新華社記者反映,自己實名購買的火車票丟失後,憑身份證不能退票或改簽,致使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。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時,工作人員表示,火車票是鐵路與旅客簽訂的合同,車票丟失是旅客個人原因造成的,不能辦理退票和改簽,並一再強調這是鐵路部門的規定。
 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,旅客丟了車票只能自認倒霉,沒有購票人身份信息留存,車站無法判斷、旅客也無法證明是否購買車票。但實名制火車票不一樣,由於一張車票對應一張身份證件,旅客丟失車票後,售票系統里仍然有據。這正是火車票實名制的一大好處,鐵路部門沒有理由不加以利用。
  丟失車票的確是旅客的責任,但這不足以成為鐵路部門拒絕退票和改簽的理由。打個比方:一個人把錢存進銀行,卻把銀行卡或存摺弄丟了,難道銀行就可以據此不認賬嗎?當然不行。12306工作人員說的沒錯,旅客購買火車票,相當於與鐵路部門簽訂了運輸合同。但是,旅客丟失火車票,只相當於丟失了合同文本,而不等於合同本身作廢。鐵路部門不退票不改簽,相當於單方面撕毀合同,侵犯了旅客的正當權益。機票同樣實行實名制,他們的成功經驗,鐵路部門為何不借鑒之?
  鐵路部門或許也有苦衷———如果旅客謊稱車票丟失,或者車票被他人撿到,退票之後,旅客仍持原來的車票乘車,鐵路部門豈不成了冤大頭?這種擔心看似有理,但之所以存在這樣的漏洞,卻緣於車站在實名檢票環節把關不嚴,併在車票掛失方面存在缺陷。嚴格檢票、堵住漏洞本來是鐵路部門的責任,但為了降低自身運營成本,他們把這個責任轉嫁給了旅客,以犧牲旅客退票、改簽的權利為代價,來防止一些人鑽空子,免除自身的責任,加重旅客的責任。
  由此可見,實名制火車票“遺失不退”,是鐵路部門單方面作出的對旅客不公平、對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規定,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。這一規定使得旅客承擔了實名制的壞處,而沒有享受到實名制的好處,可以說是對火車票實名制的歪曲、戲弄和羞辱。  (原標題:火車票“遺失不退”是霸道的責任轉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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